南京市雨花台区把握新要求 坚持新标准 制定出台《雨花台区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制度暂行办法》

南京市雨花台区把握新要求 坚持新标准 制定出台《雨花台区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制度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日常机构编制工作中请示报告主体责任不明确、程序内容不规范等问题,南京市雨花台区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江苏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实施办法》)为抓手,把握新要求,坚持新标准,制定出台《雨花台区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区暂行办法》),着力提升全区机构编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明确请示报告主体,拧紧机构编制工作责任链条。《区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团机关,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明确请示报告机构编制主体为区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区委编办是实施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制度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压实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主体责任,理顺机构编制管理机制,切实把建立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制度作为贯彻落实《条例》和省《实施办法》,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措施。
  二是严格请示报告程序,推进机构编制工作规范精细。各部门党委(党组)请示机构编制事项应落实“三个必须”工作要求,即必须充分论证请示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必须经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并附党委(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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