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篇)反垄断自查报告材料

反垄断自查报告材料
(3篇)
  篇一:反垄断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二、《反垄断法》对保险业的影响分析

  从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市场主体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不断增加,保险市场竞争机制初步确立。然而,保险行业经营的特点和行业发展的历史沿革,决定了保险业的产业集中度相对其他行业更高,保险业也一直与电力、铁路、邮政、银行等行业一同被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业。《反垄断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及不当的经营者集中等概念,也必将对保险经营主体、保险消费者以及保险监管者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对保险经营主体的影响

  一是有利于规范保险企业的市场行为。反垄断针对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将之延引为对保险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的负面影响显然是一种误读。但也不能否认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一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经营行为,其中最为人们诟病的行为包括:与其他金融企业联合强制卖保险,如与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捆绑销售财产险;与政府部门如一些教育部门和公共企业(如铁路、公路、民航等公共企业)联合强制卖保险,如拿教育部门的“红头文件”,向学生强行推销意外伤害险;指定合作商家,限制市场竞争,如在汽车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纷纷指定固定的车辆修理公司,甚至有些保险公司为某种汽车指定特定品牌的配件等。反垄断法对上述行为的进一步明确,将有助于保险企业规范其竞争行为。

  二是推动市场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对人为的扭曲市场机制行为的矫正,使其恢复到自由竞争的状态。而中国现阶段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还在于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的反垄断法肩负的责任不仅仅是维护竞争,还必须“创造”竞争——反垄断法本身必须成为限制公共权力侵蚀市场机制、扩展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利器。反垄断法的出台,必将给中小保险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深入,促进保险市场集中度逐步下降。三是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做出了规定,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安全和保险企业更好地参与全球竞争。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外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成为金融业的一支重要力量。20XX年,外资产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9.14亿元,占产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比例为1.21%;外资寿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40.07亿元,合计的市场份额为5.91%。由于目前外资公司在中国保险业的市场份额还有限,同时对外资入股中资保险公司还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入股比例也有明确的限定,所以不会对国内金融保险市场安全构成实质性影响。但是在东欧一些国家,外资在保险业的份额超过90%,造成事实上的外资垄断,一定程度影响了该国的金融安全。因此,要密切关注将来的并购活动对竞争的影响,切实防止外资保险的垄断行为。

  (二)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

  如前所述,反垄断法虽然不排除对消费者的直接和具体的保护,但其更侧重于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从整体上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降低保险产品价格,使消费者获得福利。反垄断法的颁布,使消费者不仅可以针对单个、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权益损失申请保护,而且可以针对整个市场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向反垄断有关部门提请审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垄断协议,即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的多家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阻碍、限制或者扭曲竞争的协议。在目前市场机制还不尽完善的保险市场,保险条款和费率依然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或备案管理,保险企业没有可能就保险产品的价格,通过垄断协议的方式予以固定或者变更。所谓的共保协议,并非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多的是针对收取高额手续费的中间代理商。就消费者整体福利而言,相对较少的手续费意味着较低的经营成本,意味着保险产品的降价可能,从长远看,有利于消费者整体福利的提高。

  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出台之前,由于缺乏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明确定义,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搭售商品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往往仅限于强制保险和公共企业范畴之内。反垄断法颁布之后,此范围就要相对扩大了。根据去年市场集中度的相关数据和《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中国人寿和太保寿险公司将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执行,对于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限制将远高于其他保险公司。

  三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前述的利用行政权力强行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当然的属于禁止范畴之内。但对于禁止保险公司跨地区经营是否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就值得商榷。出于金融保险安全和保险服务质量的考虑,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进行了限制,禁止保险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三)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需要有执行和监督机构作为保障,反垄断法也不例外。从目前看,还不清楚反垄断委员会之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一个还是多个,再加上数量众多的行业监管机构,关系非常复杂。反垄断法的政策性、宏观性与保险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决定了反垄断监管与保险监管不可避免地存在执法监督的交叉。保险行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也通常会涉及到行业内部监管和反垄断行政执法两种机构,因此,如何协调它们在行业监管中的关系,如何协调行业发展与整体经济发展的关系,对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未来哪家机构成为保险业反垄断监督、管理裁决机构,裁决是不是有公信力,都将是反垄断法能不能成为保险市场守护神的关键点。

  三、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意识。反垄断法的实施将增强保险企业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认知能力,增强保险消费者对竞争文化的认同,增强监管部门对市场经济规律的框架性、理念性理解,这些都将有力地推动中国保险市场环境中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而这种竞争文化的形成、竞争意识的培养,也必将推动这部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出台的、并不完善的竞争法律得到有效的施行并不断进步。

  (二)明确监管职权、避免重复监管。按照我国的国情,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保险行业监管机构都应当对被监管行业的竞争案件有管辖权,两个机构应通力合作。一方面,因为保险行业多涉及专业、复杂的问题,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保险业的案件时应征求监管机构的意见;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处理竞争案件时,在涉及反垄断法的专业问题上也应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为了减少摩擦和节约执法成本,两个机构应就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划分,

  即行业监管机构主要处理市场准入和与互联互通相关的案件,而在企业并购、垄断协议以及一般的滥用行为等方面,管辖权则应交给反垄断执法机构。

  (三)结合《反垄断法》修订符合保险业实际的关联交易规则。今年4月,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境内股份制保险公司与投资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然而,对于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与占有垄断行业资源的中方股东企业之间的保险交易,由于没有可遵照的规则而难以有效管理。不规范的关联交易会严重损害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而且对保险市场投资资本的稳定运营也会构成潜在影响。因此,应比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出台对外资、合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

  近年来,有的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保险行业自律行为涉嫌达成垄断协议为由,对有关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进行反垄断调查。综观有关调查情况,保险行业自律行为之所以受到反垄断处罚的原因大致分为三类,即“组织新车共保、划分市场份额”、“约定有关价格、构成价格垄断”、“形成限制竞争,涉嫌行业垄断”。面对新形势,保险行业自律亟须转型升级,要实现从传统的价格自律向保险公司经营行为自律转变,切实引导保险公司走稳健经营、诚信服务、科学发展之路。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更要不断拓展行业自律领域,努力创新行业自律方法,真正成为行业自律转型升级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对于反垄断调查,第一,保险行业协会要依照反垄断法和有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尽快采取措施对现行自律公约内容进行全面、认真、仔细地梳理和核查。对于涉及规定费率的公约规定,必须要求报行一致,严格按照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执行;对于手续费或佣金的规定,则须要求据实列支,确保各项数据真实性;对固定或限制费率、中介代理手续费或佣金支付标准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条款应一律予以废止。第二,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规范公司服务行为,增强公司服务能力,提升公司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围绕“理赔难”、“销售误导”等社会关心的问题,保险行业协会不仅要从制定和发布行业示范条款入手,而且要制定和完善保险公司在销售、承保、理赔、回访、客服等关键环节的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时效,在明确行业最低要求的同时严格督促检查落实。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实行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从而营造良好环境,推进诚信建设,引导保险公司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提升形象。第三,保险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应以降低保险公司经营费用为目标。从保险市场现状看,保险公司虚列业务及管理费问题较为突出,不仅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且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因此,保险行业协会要协调各方力量,加大虚假赔案打击力度,压缩虚假理赔空间,降低理赔成本,从而在管控综合成本方面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实务中,有的保险行业协会公开各会员公司的综合费用率,让行业和社会监督,起到了良好效果。与此同时,保险行业协会要整合行业资源,凝聚行业力量,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科学厘定并及时公布各险种的行业纯风险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照适用。第四,保险行业协会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的基础是市场数据信息的透明化、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的合理化,只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夯实行业数据信息集中管理基础,创新行业数据信息分析应用领域,建立行业自律信息反馈预警机制,才能切实规范市场秩序,真正实现行业自律。从目前情况来看,保险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建设有效促进了行业自律,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行业车险信息平台的功能也亟须拓展。在费率规范方面,平台对系数的管控范围需由当前的无赔优系数及客户忠诚度系数扩展至全部调整系数并进行校验控制;在手续费规范方面,平台需进一步规范车险手续费支付行为,实现车险手续费四跟或五跟控制(例如山西四跟模式及江西五跟模式)并对车险手续费支付对象资格合

  法性实现校验功能,促使各公司手续费真实入账,实现行业车险手续费支付公开透明;建立和实施新车购置价报价信息系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整车价格系统服务商沟通协调,将整车报价系统接入平台,促进车险行业规范经营。此外,人身险业务信息平台建设也亟待加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掌握银保、意外健康险业务成本、综合费用和赔付情况,从而自觉地杜绝恶性竞争,规范保险市场秩序。需要强调的是,在逐步完善内部自律机制的同时,保险行业协会也要积极与当地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机制,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自律内容和工作方案,对不确定的事项及时进行咨询以取得其认可与支持。不仅如此,保险行业协会也要主动邀请当地反垄断执法机构参加有关的自律专题研讨会、座谈会和交流会,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努力提高自律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为全面摸清保险行业自律反垄断调查情况,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已经统筹安排、认真部署,开展了专题调研工作,广泛征询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和有关会员公司意见建议,并且召开了行业自律反垄断调查专题工作会议。下一步,中保协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行业的自律创新工作。一是沟通协调,维护行业利益。针对保险行业自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沟通,介绍行业情况,反映行业诉求,争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理解与支持,切实维护行业正当利益。中保协将召开专题研讨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力求达成共识,推动工作。在此基础上,中保协将出台有关指导性意见。二是建立机制,畅通交流渠道。中保协将成立反垄断专家委员会,聘请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专家委员会成员或顾问,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时接受专家指导,有效防止和化解行业自律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风险。三是加强培训,提高守法能力。中保协拟定于10月底在京举办“保险业反垄断法培训班”,邀请反垄断执法机构人员和有关专家授课,介绍当前反垄断形势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政策和态度,解析反垄断法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分析反垄断案例,探讨行业自律工作发展方向,从而努力提高会员依法办事能力与水平。中保协将定期举办该内容培训班,且不断加强培训力度,确保取得培训实效。四是制定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在财产险方面,中保协将完善《保险行业事故车辆定损标准化建设可行性方案》,研究编制配件名称标准表和乘用车常用工时项目标准模板;开展车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继续推进大型商业风险项目纯风险损失率研究工作,制订保险行业非车险重点险种目录,涵盖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险等22个险种,计划在四年内完成并发布目录内险种的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现已成立相应项目组,将财产保险基本险、一切险和综合险及雇主责任险确定为第一批次研究内容,争取年内完成初步成果;成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组,出台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标准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修订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指引。在人身险方面,中保协将制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操作细则》,促进意外险理赔管理标准化;成立意外险示范条款工作组,推出行业“意外险示范条款”,落实人身险产品通俗化、简单化和标准化工作;出台《人身保险业非正常给付与退保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指引》配套制度。此外,中保协还将结合行业实际,总结各地经验,逐步规范和统一行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有地方标准而无国家标准”的现实问题。

  篇二:电信反垄断案的文字资料

  电信与联通的垄断案

  首例针对央企调查

  由于此案是我国反垄断法自20XX年生效以来,首例执法机构对具有行业垄断色彩的央企发起的调查,自曝光以来就受到舆论的极大关注。

  电信反垄断案发展

  作为此次反垄断调查事件的主角,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发展历程可谓一波三折。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在国家基础电信网络建设初期,实行了政企合一的体制,由中央政府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建设统一的基础电信网。伴随国家通信主干网络的初步建立以及电信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中国公用通信网由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的状态已不能适应中国电信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1994年7月19日,中国联通在电信改革的序曲中诞生,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电信产业一家垄断的局面被打破。1998年3月,在原电子部和邮电部的基础上组建了信息产业部,电信也逐步实现了政企分开并为日后一系列改革奠定了最根本的体制基础。1999年2月,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改革方案,决定对中国电信进行拆分重组,剥离寻呼、卫星和移动业务,并成立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卫星通信公司。20XX年11月国务院批准《电信体制改革方案》,中国电信被再次重组,形成了北网通、南电信的局面。20XX年5月,6大基础电信运营商重组为3家全业务经营的电信企业,及现在的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

  自20XX年电信业重组至今,在中国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上已明显形成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家独大的局面,笔者调查研究了两家上市企业20XX-20XX年年报发现:中国联通20XX-20XX年在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的收入分别为239亿元、298亿元和354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10%。而中国电信3年来在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的收入也分别达到了516亿元、550亿元和608亿元。结合同期工信部发布的全国电信业统计公报,笔者计算出两家企业在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收入: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两家企业在20XX-20XX年全国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收入的合计市场份额分别达到78.3%、74.6%及79.6%,均达到并大幅超过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两个精英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市场支配地位拟定标准。

  回顾此次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对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垄断行为的指控,主要就是这两家企业在Isp介入市场实行歧视定价,向主要竞争对手收取高额费用。由于二线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商没有政府授予的国际互联网及骨干网入口许可证,所以他们不得不向联通和电信批发宽带流量,也就是说,一方面二线宽带接入服务商与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互为买卖关系,而另一面,二线宽带接入服务商将从联通、电信批发来的流量提供给自己的终端客户,这样他们又与联通、电信在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构成了竞争关系。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在固网互联网接入市场的用户除了家庭用户以及前述二线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之外,还包括一些企事业单位等大客户,两家企业提供给二线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的批发价格非常高,而给自己大客户的零售价格却很低廉,有的甚至只有前者价格的一半或更低,一些二线宽带接入服务商不堪重负而停止从联通、电信租用、转租其他大客户购买宽带流量,以降低成本。中国电信得知

  以后强行清理中国铁通的穿透流量,造成广东省铁通用户大面积断网,影响恶劣。这样的行为看似偶然,实则必然,是中国电信业改革不完善的直接表现,应当逐步予以改变。[1案件起因

  “断网事件”遭举报

  此次两家运营商的垄断行为之所以受到相关部门的注意,是缘于部分企业机构针对20XX年下半年“断网事件”的举报。

  由于宽带接入的双轨价差,弱势运营商纷纷通过第三方Isp进行转接,即所谓“流量穿透”,目的在于绕过中国电信的价格门槛,以相对低廉的价格接入电信骨干网。据中国电信一份内部材料估算,当时“流量穿透”使竞争对手单个用户成本下降25元/月。

  20XX年8月上旬,中国电信要求各省公司对高带宽和专线接入进行清理,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外,清理其他所有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这一规定迅速引发行业内的震荡。8月12日至9月9日,27天之内,仅广东铁通就爆发了37477件用户投诉,38443户用户拒绝缴费,并有28210户用户面临退网。业内人士估测,这场清理波及的互联网用户可能超过1000万。

  国家介入调查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有关举报后,启动了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的调查。

  调查的内容是: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两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如果最终涉嫌价格垄断的事实成立,两公司将面临巨额罚款。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介绍说,发改委已经基本查明,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合在一起占有2/3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利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对于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它们给出高价,而对于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它们给出的价格就要优惠一些,这个在反垄断法上叫做价格歧视。”李青说。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直连宽带为261.5g,仅占两公司拥有国际出口宽带1078g的24.3%。从互联质量看,两公司20XX年1至9月互联时延为87.7至131.3ms,丢包率为0.2%至1.9%,均不符合原信息产业部《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时延不得高于85ms、丢包率不得超过1%的要求。这也就表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未实现充分互联互通。此举不仅影响了网民的上网速度,还提高了上网成本。

  据介绍,中国电信互联网接入的收入一年大概约有500亿元,中国联通一年约有近300亿元。李青表示,如果最后经过案审事实成立、定性准确,将按有关规定,对两公司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的1%至10%的罚款。

  两家企业分别发表声明

  中国电信曾发布声明,承认公司在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专线接入业务方面,存在价格管理不到位,价格差异较大的问题,同时表示将认真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专线接入资费管理,适当降低资费标准。中国电信承诺,五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

  中国联通也曾发布声明,承认公司在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专线接入业务方面,存在价格管理不到位、价格差异较大的问题,同时表示将认真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十二五”期间将持续加大宽带网络建设投入,深大幅提升光纤接入普及率和宽带接入速率。同时,将进一步下调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资费水平。

  两家企业申请中止调查

  20XX年12月2日,电信、联通在官方网站同时发出声明,称已向发改委提交要求“中止”反垄断调查的申请,并承认企业在互连互通以及价格上确实存在的不合理行为,同时承诺整改,将提升网速并降低宽带资费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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