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0801)

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排查整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推动安全重大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安委明电〔2023〕1号)《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总体方案>》《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决定即日起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和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贵州省六十条细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突出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营运、公路水路建设、铁路沿线等重点行业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非法违规行为、设施设备故障、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工作措施,认真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和防控重大风险。严格对照“三管三必须”,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通过扎实有力开展专项行动,抓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系统治理方式推动全行业重大隐患动态清零,重大风险平稳可控,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向事前防范转变,坚决守住交通运输安全底线,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防范遏制较大事故,不断提升行业安全治理水平。
    二、专项行动整治重点
    (一)坚决整治行业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及城市客运。(1)客运企业或客运站未对车辆开展二级维护和安全例检;车辆“带病”上路;车辆违规停放高速公路检修;驾驶人员违反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车辆驾驶员连续作业,疲劳驾驶。(2)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多次出现严重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车辆驾驶员连续作业违反“84220”规定。(3)省际包车未备案或未按照包车牌备案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运行。(4)动态监控设备不在线或存在严重缺陷、故障;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5)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考核合格。(6)车辆非法改装,重型载货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7)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特别是使用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事道路危货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擅自改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导致车辆适用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设备设施缺少或存在重大缺陷,车辆一级安全固件、紧急制动系统、应急逃生装置等应急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使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长时间聚集、停放堵塞道路和应急车道。(8)网约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未按规定强制报废。(9)公交车不按核定线路、站点停靠运营;城市公交企业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开展驾驶员体检和心理健康教育辅导。(10)机动车维修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2.水上交通。(1)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船员不遵守航行规则或安全操作规程,船舶航行过程中船员疏于瞭望、违规服用精神麻醉类药品食品、违反避碰规则高速驾驶。(2)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的;客船未遵守恶劣天气限制、夜航规定航行;船舶违法夹带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货物;船舶严重超员、超载、超速、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客运码头未按规定履行安检查危职责,违规放行人员和车辆;未按规定执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3)客运船舶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客船擅自改建;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客船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足额配备或存在严重缺陷;客船人员应急疏散通道严重堵塞;船舶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报废。(4)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或履职能力严重不足;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3.公路运营。(1)在役公路四、五类桥隧未按规定及时采取相应交通管控措施;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公路桥梁、隧道、边坡?检查监测。(2)大件运输虚假申报、不按许可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车辆违反规定严重超限超载行驶。(3)公路养护施工未按规范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行人非法停留或穿行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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