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篇】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通知、工作制度(街道、国有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范文(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市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现结合实际,现就办事处公车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务车辆集中管理
    办事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已于20xx年x月按时完成,现保留了两台公务车辆。为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实行党政办公室对保留车辆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各部门人员因公需使用保留车辆出行的,一律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并说明出行事由。
    二、关于公务车的使用
    (一)领取了交通补贴的人员使用保留车辆的规定
    1.领取了交通补贴的人员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保留车辆。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指的是距离办事处机关驻地8公里以内的地区。
    2.领取了交通补贴的人员在保障范围外需使用公务用车出行的,一律需先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并经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党政办公室调配车辆出行。
    (二)关于未领取交通补贴的人员使用保留车辆的规定
    没有领取交通补贴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居民区或辖区以外开展工作的,需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并经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党政办公室调配车辆进行接送。未使用保留车辆接送的,依照报账审批程序对来回车资予以报销。
    (三)关于公务车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使用的条件(出行一律要填写派车单出行事由)
    1.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安全生产等突发事件;
    2.传送机密文件或载体;
    3.外出参加公务活动,需携带秘密级以上涉密载体的;
    4.接送以单位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或其他承担重要任务的工作人员;
    5.接送本单位组织重要活动或紧急会议的人员;
    6.本单位财会人员到银行办理现金业务的;
    7.单位组织开展慰问、援助送温暖活动。
    (四)关于公务车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使用条件
    1.在x市境内,公务出差2人及以下,一般不派公务车,特殊情况需用公务车的除外;
    2.公务出差3人及以上的;
    3.在x市境外,确需用公务车出差的。
    三、关于公务用车管理其他规定
    (一)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用车私自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使用公务车辆外出旅游观光、接送子女就学、家属子女上下班以及参与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
    (二)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停放制度。在完成出车任务后,公车必须在办事处指定位置停放,不得擅自在外停放过夜。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车辆一律封存停驶。确因工作需要在双休日和节假日使用公车的,要填写《公休节假日公务用车派出单》,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公务用车在出行过程中,不得停靠度假村、私人会所、休闲娱乐场所和风景名胜区,非公务接待不得停靠酒店等。
    (四)在特殊情况下,非专职司机必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派公车出行。出车完成后应及时将公车钥匙交回党政办公室保管。任何人驾驶公车外出,均要经党政办派车并开具《公务用车派车单》。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未履行签批手续而使用公车的,一律视为公车私用,视其行为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凡是要派公务车出差的,事前必须经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派车。
    (三)本通知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x坪办[2016]x号文同时废止。
    
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范文(2)
机关各办(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街道对公车使用的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障行车安全,降低车辆的使用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特对公务用车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公车特指现街道办事处按区机关事务局规定要求租用的一辆xx客车,车牌号为xx。
    二、用车管理
    (一)街道党政办负责对该车辆及驾驶员的综合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二)全部公务用车仅用于公务用途,一律不得私用。原则上用于街道主要领导公务使用;接待区级以上领导视察、检查;街道分管线领导市外公务(例如,信访维稳、外出学习考察等);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使用。
    (三)公车使用需提前向街道党政办报备,填写公务用车出车联系单。具体由用车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再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报街道党政办按事情轻重缓急、时间先后顺序统筹派车,并做好用车登记。
    (四)汽车钥匙统一存放在街道党政办,并安排专人保管。
    (五)公务用车发生违章情况的,除特殊情况外,由实际驾驶员自行处置违章费用与扣分情况。
    三、车辆管理
    (一)公用车辆原则上配备专职驾驶员,并相对固定,如遇特殊情况或调度需要确需专职司机以外的其他人员驾驶必须报街道党政办备案同意,执行“谁需要、谁申报、谁驾驶、谁负责”原则。
    (二)公用车辆每次用车完毕应及时停放在街道办事处,除外地公出无法当天回来等特殊情况外,车辆不得在办事处外过夜停放。
    (三)公用车辆保养、年检工作统一遵照购置配备车辆的区上级部门要求执行,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保养、年检,保持车况完好,杜绝逾期年检。
    (四)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应仔细检查轮胎、方向、刹车、仪表、油箱、水箱等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影响安全驾驶的,严禁出车,并及时按规定进行修理。
    (五)公用车辆保险统一遵照购置配备车辆的上级部门要求执行,驾驶员做好到期前提醒工作,杜绝车辆脱保行驶。
    (六)公务用车经报备使用期间,产生的高速通行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合理费用,由驾驶员统一审批报销。
    (七)公务用车燃油由街道党政办按规定统一采购,对应油卡专车专用。
    四、驾驶员管理
    公用车辆专职驾驶员配备统一遵照购置配备车辆的上级部门要求执行。原则上驾驶员须具有C照驾驶证,并有5年以上驾驶经验。
    五、其他
    其他行政执法、市场所、应急管理等执法或业务用车仍由相应职能办(所)根据区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和使用。
    
x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参照《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含SUV)等用于企业公务用途的非经营性车辆(含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公务用车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使用、处置等。
    第二章 配备管理
    第五条 企业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企业负责人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公务用车数量,从严控制,合理确定。
    第七条 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包括购置、租赁),按照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控制。企业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较高标准的商务型、越野型(含SUV)公务用车的,可适当配备排气量3.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25万元以内的小型客车、中型客车。严格控制较高标准的商务车、越野车(含SUV)配备数量,每户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辆。
    第八条 企业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公司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以抵债等为由变相为企业负责人配置、更换公务用车。
    第九条 在省市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前,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采取提供公务用车,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待上级改革方案出台后再对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第十条 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
    第三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企业公务车辆由各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平台化、信息化等要求,公务用车轨迹、参数等信息应当全部接入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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