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某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建立健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XX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财政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市级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预算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按预算来源分为上年结转、年初预算、上级转移支付。

第四条财政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关财务、内控、清理整合和监督等制度,根据财政资金管理需要,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级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退出申请及退出资金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负责组织预算编制、执行、调度和支付资金;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市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和专项资金清单公开等。

第六条市级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财政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负责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或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资金分配方案,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监控及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负责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对专项资金提出设立、调整和退出申请,开展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级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组织做好本级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第八条县级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资金涉及项目申报,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监控及任务清单实施、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完成省、市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用款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退出

第十一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通过市级预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从严控制专项资金设立,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设立一项专项资金,不增设政策目标接近、投入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财政资

金支持方向和供给范围,以及属于部门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的事项。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和实施期限等。

(三)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第十二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安市发、安府发文件或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定;或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市级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按要求提供设立依据、总体绩效目标和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资料。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必要时,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设立后3个月内,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按照“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原则上应明确政策目标、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申报条件、审批和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完善。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在办法中明确。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到期前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评估后确定是否继续实施,需继续执行的,应报市政府批准。涉及配套中央、省项目的专项资金,按中央、省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的。

(二)设立依据失效、政策调整,或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

(三)总体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绩效目标偏离较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

(四)资金用途不合理,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五)管理、使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

第四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预算应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分项目、分级次编制,严格落实零基预算和过紧日子要求。支出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不得安排预算。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预算储备项目库,分别由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管理。

第十八条用款单位根据经济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本单位工作职责和申报指南等,提出拟申报项目,按要求向市级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市级主管部门收到用款单位申报项目后,应及时审核入库,对入库前需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应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及时组织开展部门预算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部门项目库。市级主管部门申报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时同步申报资金绩效目标。对市级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必要时,市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预算评审,评审报告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财政部门印发的当年预算编制要求,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成熟的项目进行排序,从预算储备项目库选取项目申报预算,市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下达。

第二十条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按《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XX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决策评估程序,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分配可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按因素法分配的,应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分配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或标准等;按项目法分配的,应明确项目申报主体、范围和申报条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竞争性评审等方式,按照规范程序分配。

第二十二条属于市级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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