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公文处理规定?

能否以常委会名义发文是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之一。

崔厚元是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的一名成员。

在大工作实践中,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需要将一些决定事项反馈给“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单位。然而,由于主任会议没有自己的公章,如何进行反馈形式的问题引起了业内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应该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加盖公章进行行文;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应该以主任会议纪要的形式加盖办公室公章进行行文。

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应该以更为正式的方式进行行文,仅仅以主任会议纪要形式加盖办公室公章可能不够妥当。因此,建议以人大常委会的名义进行行文,并加盖公章,这样更为合适。

加盖办公室公章的做法不妥。主任会议纪要是对会议记录的摘要整理而成的纪实性公文,属于人大机关主要公文种类之一。根据《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主任会议纪要应该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但是,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因此,主任会议纪要属于“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此外,加盖办公室印章与主任会议署名不相符合,不符合国家机关行文规范化要求。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文关系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行文。如果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因此,主任会议纪要以人大办公室名义直接向“一府两院”行文是不妥当的。人大办公室只是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理论上只能向政府办公室行文,不能直接向政府行文。此外,这种行文方式也超出了人大办公室的职权范围,不符合国家机关之间行文的规则。

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以常委会名义行文是比较妥当的做法。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任会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因此,主任会议可以视为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构”,议事程序和效率比常委会更加便捷、高效。只要主任会议决定事项没有超越常委会职权范围,该决定就可以代表常委会意图,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加盖公章行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切合人大工作实际。


编辑:张释予

责编: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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