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实行“两条途径、协调处理”的方式,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逐渐受到重视。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这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蓝图给与了明确。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2021年度报告,报告指出要为持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解决“卡脖子”问题,实现科技上的独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努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促进我国新兴产业、高端装备行业的发展和进一步扩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模具有重要的正向促进作用。但具体到司法保护方面,当前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我国的司法保护相关的专业人才相对比较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相应的赔偿率比较低,达不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作用,以及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才,加强统一的监督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业性的人才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普遍需要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机构。而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机构相对较少,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只设立了专业机构,管辖范围受限。虽然许多学者提出的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统一,但由于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差异较大,且采证标准没有统一起来,数据整合遇阻,当前,只有通过法院间多联系沟通才能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时会遇到新技术、新情况,需要理工科和法律背景的复合型“知产英才”,法官如果对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知识了解不足,很难在案件中做出准确的判断,这就需要审理知识产权相关人员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此外,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相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缺乏,进一步影响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监督力度的发挥。

  (二)赔偿标准比较低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愈来愈健全,但是一直存在“赔偿低”的局面,赔偿金额不足以有效震慑侵权者。这主要是由于各类侵权案件法定赔偿标准不统一、法定赔偿占比高,例如中南财经大学相关学者研究发现著作权案件法定赔偿比例为78.54%,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比例更是达到97.63%。从赔偿绝对额来看,是显著低于发达国家的,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相关研究发现,以美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专利诉讼全部赔偿数额有几百万美元,而我国平均不到10万元。此外,刑事处罚中的保护作用未突出,《刑法》虽然有相应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但并没有相应的具体措施督促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因此,立法机构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方的惩治力度,让知识产权权利人感受到公正。此外,必须发挥好刑事处罚在打击和防范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突出作用,降低违法入刑门槛,发挥好刑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震慑作用。此外,在设置赔偿标准的时候,应将企业的研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让赔偿标准更合理。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最高刑罚为7年以下,并处罚金。处罚金额一般是违法所得的1倍至5倍或违法营业额的0.5倍至1倍。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刑事处罚力度相对较强,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侵权刑事案件门槛高,导致侵权刑事案件数量并不多。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更注重强调侵犯知识产权对社会经济和对社会秩序的影响,而忽略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导致很大一部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受罚后丧失了民事赔偿的积极性,民事赔偿无法有效实施。此外,我国主要采用行政执法来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导致很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被认定为行政执法行为,在依法执行司法程序的过程中,相当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没有付出相应的违法成本,它减少了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和威慑力量,不能从根本上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

  (四)缺乏统一的标准

  在我国,针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虽然实施了“三审合一”的方式,但是还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所可能涉及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三种程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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